(2017)内0430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661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李某之妻),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男,33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王小波),男,3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