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仲全、李全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全,李全喜,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全,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全喜,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杜辉,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李仲全与李全喜、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辉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肥城营业部存款(账号:62×××26)3.5万元。冻结期为一年(从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