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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长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长精印刷有限公司,邹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沙头镇响山村。法定代表人:赵银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温州市长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鹅湖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邹黎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邹黎明,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长精印刷有限公司、邹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州市长精印刷有限公司、邹黎明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州市长精印刷有限公司、邹黎明所有的银行存款39000元及利息或与价值39000元及利息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达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