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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锦泰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四川锦泰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82号申请人林某某。被执行人四川锦泰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照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锦泰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锦泰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四川省锦泰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房产查询结果为该公司房产均已查封,现该公司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待评估拍卖后,统一分配。车辆、证卷、银行查询该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财产时,申请人林某某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