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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诉嘉兴万茏贸易有限公司、湖州亚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嘉兴万茏贸易有限公司,湖州亚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16号原告: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镇汀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48906291U。法定代表人:苏田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万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中山西路南侧老爷车大厦1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2BWXU。法定代表人:邱海炼,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州亚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城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804883250。法定代表人:何云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万茏贸易有限公司、湖州亚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为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