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妮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妮,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妮,女,1981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妮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91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