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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潜行非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胡青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胡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潜行非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7584T。法定代表人:江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锐,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胡青春,男,住潜山县。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潜国土资罚决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期间要求撤回案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余玉娟审判员  储昭著审判员  汪秀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