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105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收到胡清珍与王礼贵、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王礼贵、罗琼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事业编书记员王燕的父母,该案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礼贵、罗琼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事业编书记员王燕的父母,本案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于胡清珍与王礼贵、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胡清珍与王礼贵、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胡清珍与王礼贵、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哲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