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开凯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开凯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29号罪犯刘开凯,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文化,农民,住临海市。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开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开凯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二个表扬,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五个月综合评定为优秀。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开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开凯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尹永顺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