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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执2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金和如与曾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和如,曾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02执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金和如,男,汉族,系甘肃永靖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被执行人:曾德秀,女,汉族系四川省彭州市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本院在执行金和如与曾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德秀在你行有开立账户两个,且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德秀的账号存款18654.87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