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13号原告:陈某,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崔某,女,30岁,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