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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13号原告:陈某,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崔某,女,30岁,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