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德华诉被告王凤强、于淑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华,王凤强,于淑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91号原告崔德华,住承德市。被告王凤强,住承德市。被告于淑清,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崔德华与王凤强、于淑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崔德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德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崔德华负担。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