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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飞与杨培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飞,杨培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784号原告:张建飞,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杨培国,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建设路66号营业楼二、三层及公园路27号办公楼四层。负责人:张元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艳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飞与被告杨培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建飞负担。审判员  王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佳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