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傅钦肖、杨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钦肖,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傅钦肖,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杨丹,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钦肖与被执行人杨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丹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丹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丹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9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