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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相元与文丽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相元,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38号原告:金相元,男。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道平安委十组。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金相元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金相元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相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金相元。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