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相元与文丽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相元,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38号原告:金相元,男。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道平安委十组。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金相元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金相元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相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金相元。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