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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长华、孙利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长华,孙利军,郭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78号申请人:沈长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孙利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郭金玲,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申请人沈长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利军、郭金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7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066219192017000072,责任限额807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利军、郭金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7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27元,由申请人沈长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