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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良与杨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杨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47号原告:刘良,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曾令排,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春,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居民,户籍所在地湘潭县。原告刘良与被告杨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的委托代理人曾令排,被告杨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迅速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4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海春辩称,原告给被告65万元是其投资款,分7笔支付给被告。2016年11月13日,原告说要拿65万元要占被告经营公司50%的股份。被告可以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但原告必先撤诉的话,被告在三个月之内可以多还10万元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被告系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投资人兼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7日至11月2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七次支付被告或其公司账号投资款65.5万元,欲入股被告投资的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4日,原、被告因双方所占股份比例协商未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本人杨海春今借到刘良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前还款325000元整,余款325000元整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由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借款人:杨海春签字并捺印出借人:刘良2016年11月24日”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尚差原告借款55万元拖欠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因讼诉维权支出律师费3万元,未提供有关差旅费的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后出具了条据,原告与被告就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借款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的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双方约定,应承担原告因诉讼维权所支出律师费3万元的额外费用损失的违约责任;且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符合《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并已实际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迅速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及承担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海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良借款5500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合计580000元;二、驳回刘良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0元,由刘良负担120元,杨海春负担1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安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