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霞、方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霞,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何霞,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方民,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何霞与被执行人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执3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何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方民银行存款为33.24元,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方民尚欠申请执行人何霞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应承担执行费用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孟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