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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周高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周高土,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西侧中央商务区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高土,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高土、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以将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31元,减半收取1978.15元,由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星审判员  何文强审判员  李丽莉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