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余子求与工伤保险局行政案件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子求,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8行初5号原告:余子求,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原告余子求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13日原告余子求以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子求撤回对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向芳洪审 判 员 刘建华审 判 员 李四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粟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