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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金宗与王润奇、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宗,王润奇,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818号原告范金宗,男,个体户。被告王润奇,男,职工。被告张伟,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宗诉被告王润奇、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宗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润奇、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宗撤回对被告王润奇、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范金宗负担,其余部分不再收取。审判员  杜政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