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金宗与王润奇、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宗,王润奇,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818号原告范金宗,男,个体户。被告王润奇,男,职工。被告张伟,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宗诉被告王润奇、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宗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润奇、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宗撤回对被告王润奇、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范金宗负担,其余部分不再收取。审判员 杜政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