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焕杰、朱佳等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焕杰,朱佳,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335号原告:顾焕杰,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朱佳,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平,浙江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飞,浙江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2号323室。法定代表人:张炳全,执行董事。被告: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丁字街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唐瑞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焕杰、朱佳与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焕杰、朱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0元,由原告顾焕杰、朱佳负担。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