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张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223号原告张某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张某2,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张某3,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外出,具体住址不详。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3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张某3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张某3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