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王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193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村委(盈峰国际会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45617949。法定代表人:林伟雄。委托代理人:季冠先,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王雷,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被告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