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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等人与被执行人陈军立、李晓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军,张亲忠,崔殿银,张玖菊,国玉堂,陈军立,李晓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75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亲忠,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崔殿银,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申请执行人:张玖菊,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国玉堂,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陈军立,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李晓丰,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等人与被执行人陈军立、李晓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3)建叶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朝民三终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9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