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全旭、王洪斌与被执行人赵鲁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全旭,王洪斌,赵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尹全旭,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金仓街道西尹家村***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斌,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后吕村***号。被执行人:赵鲁平,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全旭、王洪斌与被执行人赵鲁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鲁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鲁平的银行存款20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