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志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代表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刚审判员 齐 栋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兆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