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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福禄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尚士和、经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福禄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尚士和,经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禄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尚士和。被执行人经长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禄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士和、经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0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10元。本院立案后,由于被执行人尚士和在监狱服刑,经长江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