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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永顺申请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顺,陈德昌,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钟永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德昌,男,汉族。被执行人:许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钟永顺与陈德昌、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共分配受偿194272.99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应安执行员  唐志红执行员  张红岳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经纬校对责任人:唐志红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