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永顺申请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顺,陈德昌,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钟永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德昌,男,汉族。被执行人:许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钟永顺与陈德昌、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共分配受偿194272.99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应安执行员 唐志红执行员 张红岳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经纬校对责任人:唐志红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