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文伟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727号罪犯黄文伟,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40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