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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榴芳、曹飞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榴芳,曹飞,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268号申请人:王榴芳,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曹飞,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强,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榴芳、曹飞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6月7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在经司法确认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榴芳、曹飞补偿款人民币160,000元;二、另申请人王榴芳、曹飞在2017年6月15日前自行结清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2月16日住院期间所有住院费,并将发票复印件给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三、申请人双方均确认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榴芳、曹飞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于2017年6月7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