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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金春与陈君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春,陈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春,男。被执行人:陈君荣,男。申请执行人刘金春与被执行人陈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82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君荣未按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春于2017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75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君荣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投资、无房产、有车辆已被查封,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刘金春与被执行人陈君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君荣于2017年5月21日之前向刘金春交付3000元,自2017年7月起陈君荣按每季度末向刘金春交付4000元至交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刘金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82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