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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冷祥敏与周锡芬程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祥敏,周锡芬,程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冷祥敏,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周锡芬,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程林刚,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祥敏与被执行人周锡芬、程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锡芬、程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锡芬、程林刚的银行存款99292元,因被执行人周锡芬在本院共涉及十九件案件,按比例分配,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1949元,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周锡芬名下唯一的房屋,目前其他案件正在资产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冷祥敏申请将被执行人周锡芬、程林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已将被执行人周锡芬、程林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周锡芬、程林刚尚欠申请执行人冷祥敏98051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