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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230号申请保全人XXX。申请保全人杨学梅。被保全人宋燕芬。申请保全人XXX、杨学梅与被保全人宋燕芬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保全人宋燕芬名下的位于乐陵市龙山新居3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一套。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宋燕芬所有位于乐陵市某某新居31221室,房产证号:2017-××0893房屋一幢。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