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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峻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峻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867号原告: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92175429。法定代表人:谢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峻泰,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峻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