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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锦江支行诉陈鑫阳、杨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杨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9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营业执照: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1号1层、1号附11号2号、5号1号;11号、15号、17号4栋1层1-2号、2层1号。负责人:刘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鑫阳,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XX省XX市。被告:杨楠,女,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陈鑫阳、杨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鑫阳、杨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5元,减半收取285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