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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蒋小委与首创(天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委,首创(天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11层2号司,陈颖,陈骞,李新迎,郑桂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26号原告:蒋小委,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首创(天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开发区主干道北(北辰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9号。法定代表人:纪如碧,董事长。被告: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11层2号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人:王金成,总经理。被告:陈颖,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陈骞,男,25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新迎,男,45岁,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郑桂生,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委与被告首创(天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陈颖、陈骞、李新迎、郑桂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冯文生、审判员李志鹏、人民陪审员孟凡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冯文生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朱金富负责记录。自��到本裁定之日起,如认为上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时,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 判 长  冯文生审 判 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孟凡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