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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仁红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勇,何仁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372号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牌坊9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昌斌,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仁红,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勇、何仁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