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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彩艳、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艳,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黄彩艳,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办金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7087XL。法定代表人:纪云平,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如宝,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凤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彩艳与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应连带支付给邹如军等78人工资和管理费、运费等共计169180.00元,其中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彩艳的部分为1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款1920元,该款现已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完毕。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黄彩艳债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