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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桂红、山东慧洁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魏桂红,山东慧洁漆业有限公司T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867号原告: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汝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桂红,女,汉族。被告:山东慧洁漆业有限公司T。法定代表人:魏汉军,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桂红、山东慧洁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慧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