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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348号原告:刘艳华。委托代理人:王佳琦,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王然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刘艳华诉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凤英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