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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陈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陈碧珍,吴贤寿,高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26号丰利大厦1号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67651427-1。主要负责人:林韩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碧珍,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贤寿,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高晖,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碧珍、吴贤寿、高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碧珍、吴贤寿、高晖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碧珍、吴贤寿、高晖所有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