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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丽与罗先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罗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谭坝镇。被执行人罗先军,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2月1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张丽申请执行罗先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罗先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罗先军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