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827号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北口**号。法定代表人:范孝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卫,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黄甲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东,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系公司员工。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 轶书 记 员 易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