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佟荣艳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荣艳,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060号原告:佟荣艳,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银河路建材技校校东。法定代表人:高建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荣艳与被告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荣艳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荣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佟荣艳负担。审判员 谭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