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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岩温罕与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罕温,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岩罕温,男,傣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康雄,职务董事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岩温罕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123号判决书已于2009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岩温罕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申请执行人岩温罕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景执字第276号,后该案于2009年11月11日执行完毕,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事项在(2009)景民二初字第032号判决书中没有执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岩温罕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