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252号申请人: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1001116G。被申请人: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企业信用代码:91370000776305258W。申请人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徐红、韩志高自愿以名下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查封徐红、韩志高名下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广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