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6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甘有兴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有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135号原告:甘有兴,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号昌泰东盟园SOHO公寓*号楼****层。负担人:张学萍。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新民路**号。负责人:梁奕丰。原告甘有兴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甘有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有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甘有兴负担。审判员 古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