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继华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继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华,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康美,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王婉婧。委托代理人顾青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晓栋。委托代理人钱超。上诉人赵继华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继华的委托代理人陈康美,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的负责人朱明、委托代理人顾青芸,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钱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8月10日,静安区房管局收到赵继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对公民因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有困难。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提出的咨询,区房管局对前述咨询的处理流程。(含公民提出咨询的方式等操作流程)”。2016年8月29日,静安区房管局出具延期《告知书》,告知赵继华延期到2016年9月22日前予以答复。经审查,静安区房管局未制作也未获取赵继华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于2016年9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政府信息答复”),告知赵继华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赵继华不服,于2016年11月15日向静安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静安区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同月19日向静安区房管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查,静安区政府于2017年1月6日作出沪静府复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静安区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赵继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静安区房管局作出的SQXXXXXXXXXXXXXXXXXXX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撤销静安区政府作出的沪静府复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审认为:静安区房管局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职责。经审查,静安区房管局未查找到赵继华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静安区政府收到赵继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赵继华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继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赵继华负担。判决后,赵继华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赵继华上诉称:静安区房管局以“未查找到”证明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具有证明力。原审没有查清是否有其他有权机关制作涉案政府信息的情形。原审对被上诉人的答复行为的合法性未作认定。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被上诉人静安区房管局辩称: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静安区政府辩称: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主张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本案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申请,静安房管局以其申请内容为关键词,在其内部档案部门进行了检索。经检索未发现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后,对上诉人作出了被诉政府信息答复。上诉人虽对此持有不同异议,但也未出示相关信息客观存在的证据或依据。原审据此认定被诉政府信息答复正确合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赵继华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继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志勤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陈瑜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淼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