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国喜与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喜,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578号原告:徐国喜,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阳春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梅,凉州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松,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惠民小区**号楼***室。原告徐国喜诉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徐国喜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张松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喜承担。审判长 吕忠永审判员 黄志河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 蓉 来源:百度搜索“”